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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未校准导致误差超标,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发表于: 2023-08-29 18:13:34 来源:扬子晚报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2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公司,对挥发性有机物CEMS以全程通标的方式通入甲烷丙烷混合气进行标定,标定结果显示误差超过允许范围。同时该单位VOCs气体在线设备日常未进行零点漂移记录,不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的要求。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认为,该单位违法情节轻微,整改及时,近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记录,结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记者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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