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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万吨/年!山东能源集团陕西彬长矿区杨家坪煤矿环评报告获批 全球球精选

发表于: 2023-06-25 14:54:39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彬长矿区杨家坪煤矿(485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23〕52号,详情如下:


(相关资料图)

山东能源集团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山东能源集团平煤长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彬长矿区杨家坪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意见

项目井田面积约144.62平方公里,主要位于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位于甘肃省境内的全部区域(约1.81平方公里)暂不开采,设计可采储量约4.31亿吨,设计生产能力485万吨/年,服务年限63.5年。设计开采侏罗系中统延安组2煤、3-1煤、3-2煤、4-1煤、4-2煤和4-3煤等6个煤层,煤种为长焰煤和不黏煤,属高瓦斯矿井。项目采用立井开拓方式,4-1煤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其他煤层采用综采一次采全高、薄煤层滚筒采煤机综采采煤方法。全井田采用单水平开拓,共划分5个盘区,其中首采区为I盘区,面积25.2平方公里,服务年限33.5年。

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立井(直径7米、净断面38.5平方米,提升能力1077吨/小时)、副立井(直径9.4米、净断面69.4平方米)、回风立井(直径7米、回风量249立方米/秒)、选煤厂(建设规模485万吨/年,采用重介选煤工艺)、矸石充填系统(充填能力89万吨/年)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2座,单仓容量9000吨,总容量18000吨)、块煤仓(2座,单仓容量5000吨,总容量10000吨)、末煤仓(2座,单仓容量5500吨,总容量11000吨)、矸石仓(1座,总容量3000吨)和场内封闭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主井工业场地规模48立方米/天、副井工业场地规模12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规模12000立方米/天)、矿井水排水管线、电锅炉、乏风热泵机房、危废暂存间等公用及环保工程,瓦斯抽采及发电站工程单独立项。产品煤经长距离产品储装运系统运至杨家坪铁路装车站外运,长距离产品储装运系统、杨家坪铁路装车站均单独立项。

该项目总体符合陕西省彬长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100号文件同意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22〕909号文件予以核准。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和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渭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属彬长黄土残塬农业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耕地次之。井田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村庄、亭口水库淹没区、黑河、南河、上成水库、丁家河水库、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目标,井田与长武县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面积约0.37平方公里,项目实施可能对井田内保护目标、长武县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项目实施将形成沉陷区,预测沉陷主要表现形式为下沉盆地和沉陷裂缝。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主要含(隔)水层包括第四系潜水含水层、新近系上新统红土隔水层、白垩系下统环河组隔水层、白垩系下统洛河组承压含水层、白垩系下统宜君组承压含水层、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侏罗系中统直罗组承压含水岩组和延安组承压含水岩组,其中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和白垩系下统洛河组承压含水层具有供水意义。井田内分布有居民水井、上成地下水水源地、枣园村地下水水源地等保护目标。居民水井及地下水水源地自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和洛河组承压含水层取水,若不采取措施,局部区域煤炭开采将导通安定组隔水层,对洛河组承压含水层、第四系潜水含水层等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等区域若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以及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煤矿开采产生的瓦斯等,通风机房、破碎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将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同意报告书提出对甘肃省境内全部井田范围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落实与长武县黑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范围实施禁采的措施,在办理采矿权时应按地方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对重叠范围进行扣除,并在保护区外围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确保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对可能受影响的黑河、南河、上成水库、丁家河水库、亭口水库淹没区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涉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按相关要求设置禁采区,并在外围留设足够保护煤柱;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区域按相关要求做好避让。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其符合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对受采煤影响的村庄,采取维修、留设保护煤柱、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搬迁等保护措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观测和生态影响跟踪监测。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生态功能。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潜水含水层和洛河组承压含水层为目标,及时优化保护措施,不得导通侏罗系中统安定组隔水层。对井田安定组隔水层缺失和隔水层厚度小于10米的区域留设足够的保护煤柱,对采煤可能导通安定组隔水层的区域严格落实限高开采等“保水采煤”措施和监控措施。将与上成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枣园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叠区域划为禁采区,并在外围留设足够保护煤柱,确保采煤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观测,确保居民用水不受采煤影响。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建立地下水跟踪监测、导水裂缝带观测系统,持续跟踪评估措施效果,必要时优化调整“保水采煤”方案,最大程度减缓对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主井工业场地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48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副井工业场地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12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新建一座规模不小于12000立方米/天的矿井水处理站,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剩余矿井水经处理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后排入磨子河。对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进行跟踪监测,必要时优化矿井水处理站规模、工艺。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进一步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矿井水外排量。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项目供热采用乏风余热、空压机余热、水源热泵、瓦斯发电机组余热和电锅炉。原煤、产品煤采用封闭筒仓储存,并设置喷雾抑尘等装置;准备车间、主厂房、转载点等设除尘器或喷雾抑尘装置;矸石破碎系统全封闭,设置布袋除尘器及喷雾抑尘装置等。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廊道和铁路专用线外运。加强瓦斯监测,瓦斯抽采系统和发电站、长距离产品储装运系统、杨家坪铁路装车站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运。优先选用新能源机械施工,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噪声达标。掘进矸石不出井,洗选矸石全部井下充填,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脱水后的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垃圾场处置,危险废物及矿井水深度处理后的杂盐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485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咸阳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3年6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咸阳市人民政府,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山东能源集团,中煤科工西安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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